我國將從
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就此聯合發布通知規定,我國對單位和個人不超過規定標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對個人從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實際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所謂遞延納稅,是指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也稱EET模式(E代表免稅,T代表征稅)。”三部委有關負責人介紹。
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統稱為補充養老保險,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改革,1991年明確了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目標。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養老保險覆蓋面逐步擴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但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發展很不平衡,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到大部分城鎮就業人群,而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發展比較緩慢。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