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民政部昨天對外公布《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辦法要求,城鄉低保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戶。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和經辦人員不得向低保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縣級財政、民政部門應當以低保家庭為單位,為其在代理金融機構開設專門賬戶。代理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鄉低保對象收取賬戶管理費用。實行涉農資金“一卡(折)通”的地方,應當將農村低保資金納入“一卡(折)通”,統一發放。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低保對象花名冊及當期發放的低保資金數額清單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審核并支付資金。
在城鄉低保金的發放上,辦法要求,城鄉低保金應當按月發放,于每月10日前發放到戶。個別金融服務不發達地方的農村低保金可以按季發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發放到戶。城鄉低保對象價格補貼、節日補貼等臨時或一次性的生活補助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及時足額發放到戶。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