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備案制回到審批制——在業內人士看來,這實屬管理部門對勞務派遣“一放就亂”的無奈之舉。
2008年《勞動合同法》出臺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圍繞勞務派遣公司的設立程序展開討論。在此之前,勞務派遣單位歸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各地法規不同,對勞務派遣公司既有審批制,也有備案制。
由于擔心審批制帶來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增加管理成本,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放開了對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限制,僅規定了最低注冊資本。
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勞務派遣來降低用工成本。大量勞務派遣機構依托社會保障部門涌現,各種所有制企業都不同程度使用勞務派遣工,大型國有企業和外企尤甚,由此引發的同工不同酬等現象,嚴重傷害了勞動者權益。
此次監管部門回歸審批制管理勞務派遣公司,則是寄望從源頭限制勞務派遣濫用。
人社部表示,規范勞務派遣單位,不僅在于審核其經營資質,更側重對其承擔責任的能力、履行勞動法律義務、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監管。因此,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日常監督檢查、年度報告以及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等監管措施。
根據新的管理辦法,勞務派遣經營注冊資本從過去的50萬元提高至200萬元,企業需要增資。
通過審批的企業將獲得有效期3年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此后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審批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比如本單位被派遣勞動者的總人數、訂立勞動合同、參加工會等情況。
實踐中,一些勞務派遣單位在勞動標準低的地區注冊,向勞動標準高的地區派遣勞動者,社會保險按低標準執行,侵害了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為此,征求意見稿對異地派遣設立分支機構也作出規定,即勞務派遣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需設立分支機構。
新的管理辦法將于今年7月1起實施,對于現存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需要在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