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懲戒, 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促進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人社部制定了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 (全文見第二版)并于近日發布。《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 指出,人社行政部門對已經依法查處并作出處理決定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向社會公布,主要包括: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的;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節嚴重的;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 情節嚴重的; 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其他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辦法》明確,向社會公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列明下列事項:違法主體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注冊號)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相關處理情況。《辦法》要求,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在人社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布,并在本行政區域主要報刊、電視等媒體予以公布。地市級、縣級人社行政部門對本轄區發生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每季度向社會公布一次,人社部和省級人社行政部門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根據工作需要, 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可隨時公布。
《辦法》 還指出,人社行政部門應當將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及其社會公布情況記入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用體系,并與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實施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