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心立戶單位經辦人或本人持單位蓋章的《人事代理登記表》來中心開具調函,回原檔案所在單位調轉檔案及行政、工資關系。
二、中心工作人員審核檔案,可以接收的,在《人事代理登記表》蓋章,一份返還單位,一份留存檔案中;檔案中必備材料有缺失的,填寫《告知單》,密封后退回原單位,補齊材料后方可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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