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在《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城鎮企業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中有關問題處理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2}117號)和《關于對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等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京勞社養發[2002]206號)文件下發后,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反映,在認定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職工、人才服務中心和職業介紹中心存放人事檔案的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連續工齡時遇到困難。現將國家和本市關于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連續工齡計算的規定集合后印發給你們,作為統一連續工齡認定工作的政策依據。
一、1992年9月30日前曾在企業工作、目前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范圍內,根據京勞社養發20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勞動保障部門在認定其1992年9月30日前的連續工齡時,遇有受刑事、行政處分、自動離職、辭職、除名等情況時,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受刑事、行政處分人員的工齡計算
職工被判處徒刑、勞動教養并被開除工職或受行政開除處分的,根據《關于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以下簡稱內人事福字第740文件)的規定,其連續工齡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沒有剝奪政治權利,仍在原工作單位留用的,根據《關于國家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期間工齡或工作年限計算問題的復函》(勞人險局[1982]2號)的規定,緩刑期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
職工被勞動教養沒有開除工職的,根據內人事福字第740號文件規定,勞動教養前、后的工齡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自動離職人員的工齡計算
職工自動離職后又參加工作的,根據《關于工作人員自動離職后又參加工作其連續工齡的計算問題的復函》([63]內人工字第13號)的規定,其連續工齡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三)辭職人員的工齡計算
職工經企業批準辦理辭職手續(須在檔案中有原始手續)的、根據《關于轉發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執行(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中有關職工辭職后的工齡計算問題的批復>的通知》(京勞險發[1995]20號)的規定,辭職前、后的工齡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四)除名人員的工齡計算
職工1992年9月30日前(含)被企業除名的,其連續工齡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我市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1992年10月1日)后,職工受到除名處理的,根據《對"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04號)規定,除名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與再次參加工作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固定職工、或調入企業工作的原機關事業單位固定職工、或將人事檔案存放在人才服務中心、職介中心的原機關事業單位的固定職工,根據京政辦發60號文件、京勞社養發117號文件、京勞社養發20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此前連續工齡的計算,遇有本通知第一條所列情況時,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受處分或自動離職人員的工齡計算
機關、事業單位的固定職工受處分或自動離職,其連續工齡的計算,執行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二)辭職人員的工齡計算
職工經單位批準辦理辭職手續的,其連續工齡的計算執行《人事部關于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的通知》(人調發[1990]19號)的有關規定,辭職前和被錄用后的工齡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三)除名人員的工齡計算
職工被單位除名的,根據《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京人發[1997]54號)的規定,除名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后的工齡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200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