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解放軍總政治部:
為了進一步加強干部人事檔案建設,做好檔案材料的收集歸檔工作。現將修訂后的《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貫徹執行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建立健全收集歸檔工作制度。收集歸檔工作是干部人事檔案工作的重要環節。各級組織干部人事部門和有關形成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部門,要依據本規定建立健全收集檔案材料和送交檔案材料歸檔的工作制度。當前要重點收集反映干部德、能、勤、績的材料歸檔,充實檔案內容。
二、把好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入口關”。對收集的干部人事檔案材料,要認真鑒別,嚴格審查,防止不符合歸檔要求的材料進入檔案。對偽造檔案材料,涂改檔案內容的,一經發現,要清除偽造、涂改的檔案材料,對當事人要嚴肅查處。
三、各級組織干部人事部門和廣大干部人事檔案管理人員,要嚴格按規章制度辦事,堅持黨性原則,堅決同利用人事檔案謀取個人私利的不良行為作斗爭,維護干部人事檔案的真實性。
四、請各地區、各部門清理一下屬中央管理的干部的人事檔案材料,于1996年5月底以前報送中央組織部。今后,對中央管理干部的人事檔案材料,要及時報送中央組織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干部人事檔案建設,做好檔案材料的收集歸檔工作,為組織干部人事部門歷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和正確選拔使用人才提供依據,為國家積累檔案史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等法規則定本規定。
第二條 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著重收集反映干部政治思想、品德作風、業務能力、學識水平、工作實績等材料充實檔案,有效地為干部人事工作服務,為人事決策工作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條 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形成部門和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黨組織干部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規定。收集歸檔工作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和監督。
第二章 收集范圍
第四條 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歷、簡歷表、各類人員登記表等材料。
第五條 自傳和屬于自傳性質的材料。
第六條 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關資料:民主評議干部的綜合材料,組織審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記表,鑒定材料,后備干部登記表(提拔使用后歸檔)等材料。
第七條 審計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主要涉及干部個人的審計報告或審計意見材料,離任審計考核材料。
第八條 國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專)、黨校、軍隊院校學生(學員)登記表、考生登記表、學習成績表、畢業生登記表、鑒定表,授予學位的材料,學歷證明書;培訓結業成績登記表,學習鑒定、學員思想小結(結業),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登記表等材料。
第九條 評審(考試)專業技術職稱(資格)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登記表,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情況簡表,業務自傳,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表,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審批表,套改和晉升專業技術職務審批表等材料。
第十條 創造發明、科研成果鑒定材料,各種著作、譯著和在重要刊物上發表的獲獎論文或有重大影響的論文等目錄。
第十一條 政審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調查報告、審查結論、上級批復、本人對結論的意見、檢查交待或情況說明材料;作為結論依據的調查證明、證據材料;甄別、復查結論(意見、決定)、調查報告、批復及有關的主要依據材料。
第十二條 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國籍、入黨入團時間、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等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個人申請、組織審查報告及所依據的證明材料、上級批復等材料。
第十三條 黨、團組織建設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
(一)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已批準轉正的)、入黨申請書(1—2份系統、全面的)、預備黨員轉正申請書、自傳、綜合性政審材料及有關的證明、考察材料:黨員登記表、民主評議黨員組織意見、登記表;整黨工作中不予登記的決定、組織意見;民主評議黨員中認定為不合格黨員被勸退或除名的組織審批意見及主要事實的依據材料;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組織意見(記載組織意見的入黨志愿書可收集歸檔);退黨材料;
(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入團志愿書、申請書,團員登記表,優秀團員事跡材料,退團材料;
(三)加入民主黨派的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 表彰獎勵活動中形成的有關資料: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國家科技獎(含國家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中國青年科技獎、優秀黨務工作者、優秀黨員、團員等審批(呈報)表,先進事跡材料、先進事跡登記表,立功、受勛、嘉獎、通報表揚等以及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表彰材料。
第十五條 紀律檢查、監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門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處分決定,免予處分的意見,上級批復,核實(調查)報告,本人檢查、交待、對處分決定的意見,撤消處分的有關材料,通報批評材料;法院判決書;復查甄別報告、決定(結論),上級批復,離婚材料等。
第十六條 干部任免、調動、軍隊干部轉業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干部任免審批表(包括所附的考察、表現情況材料);干部調動鑒定、組織審定的表現情況材料、考察材料;公務員過渡登記表,軍隊轉業干部審批表、授予(晉升)軍(警)銜審批表、轉業鑒定、定級定工資材料,退(離)休審批表等材料。
第十七條 考試錄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報考登記表和錄用審批表,考察材料,聘用審批表和合同書,政審結論和有關證明材料,考核考察材料,續聘、解聘和辭退材料,辭職審批材料等。
第十八條 辦理工資、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轉正定級審批表、各種工資變動審批表、登記表、提取晉級和獎勵工資審批表;享受專家特殊津貼的呈報表;解決各種待遇問題的審批表、批復材料等。
第十九條 辦理出國(出境)審批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因公出國(出境)審批表、備案表,在國外表現情況材料或鑒定材料,因私出國(出境)審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條 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議和工、青、婦等群眾團體代表會,以及民主黨派代表會議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代表登記表、委員簡歷、政績材料等。
第二十一條 健康檢查和處理工傷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有嚴重慢性病、身體殘廢的體檢表,工作致殘診斷書,確定致殘等級的有關材料,新錄用干部體檢表和畢業生分配工作體檢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條 辦事喪事形成的有關材料:悼詞、生平、報紙報道消息、訃告,非正常死亡的調查報告及遺書。
第二十三條 其他對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參考價值的材料。
第三章 收集方法
第二十四條 各級組織干部人事、紀檢監察和教育培訓、審計、統戰等部門,都應建立健全送交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歸檔的制度,并認真貫徹執行。
第二十五條 形成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部門,在形成材料后的一個月內,按要求將材料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檔案的部門歸檔。
第二十六條 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應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信息,建立聯系制度,不失時機地向有關部門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檔案材料。
第二十七條 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發現有關部門送交歸檔的材料不合歸檔要求時,應及時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門補送或補辦手續。形成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部門,有責任按規定認真辦理。
第二十八條 組織干部人事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布置填寫干部履歷表或干部履歷補充表等,及時充實檔案內容。
第四章 歸檔要求
第二十九條 歸檔的材料必須是辦理完畢的正式材料。材料應完整、齊全、真實,文字清楚、對象明確,有承辦單位或個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第三十條 歸檔的材料,凡規定由組織審查蓋章的,須有組織蓋章,規定要同本人見面的材料(如審查結論、復查結論、處分決定或意見、組織鑒定等),一般應有本人的簽字。特殊情況下,本人見面后未簽字的,可由組織注明。
第三十一條 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載體一般應使用16開規格的辦公用紙,材料左邊應留出2—2.5厘米裝訂邊。文字須是鉛印、膠印、油印或用藍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色墨水及純藍墨水和復寫紙書寫。除電傳材料需復印存檔外,一般不得用復印件代替原件存檔。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應加強對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及時研究解決收集歸檔工作中的問題,支持檔案管理人員的工作,保證收集歸檔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十三條 干部人事檔案工作人員,要忠于職守、熟悉業務、掌握政策、認真鑒別、嚴格把關、保守機密,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做好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收集歸檔工作。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涂改、偽造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要追究責任,嚴肅查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凡與本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