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促進我市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夯實工作基礎,規范職工退休資格認定及基本養老待遇核準工作,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制止違規辦理退休行為,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強化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
退休核準工作既關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既是一項政策性和業務性很強的工作,同時也是一項職責重要的工作。各級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要充分認識當前工作中面臨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問題,從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與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相結合的角度出發,站在維護社會穩定與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實提高思想認識,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強化風險意識,切實杜絕工作中出現思想麻痹、得過且過、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職守、違法違紀等問題。
二、設置專人專崗,明確管理權限和職責
(一)各級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要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配置相應的人員進行退休核準工作;對于辦理特殊工種退休的,應設置專人專崗進行核準。
(二)退休核準崗位工作人員完成核準后,作為具體核準事項的第一責任人應簽字或加蓋本人印章;凡經集體研究決定核準的,由部門負責人或主管退休核準工作的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并在核準決定意見上簽字。
三、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一)完善告知制度。全市制發退休核準工作“告知書”,將辦理退休核準的依據、核準條件、核準程序、核準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錄以及監督電話等內容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具體樣式見附件1)
對于經核準不符合條件的,也應向申報單位告知暫不予核準的理由及結果。
(二)建立健全一崗雙核制度。核準特殊工種退休,應由兩名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和復審,并分別簽署核準意見,經初審與復審均認為符合條件的,方可辦理退休。核準時要對職工原始檔案記載與社保數據庫及《繳費手冊》中記載的職工繳費狀況等進行比對審核。經比對審核,從事特殊工種的單位、時間等情況不符的,不予核準其特殊工種退休。
全市建立統一的內部管理臺賬,將辦理特殊工種退休的申報單位、職工基本信息、工種名稱、職工檔案相關記載等情況,以及初審和復審的意見及理由進行登記備查。(具體樣式見附件3)
(三)建立集體研案與聯合審查機制。對于退休核準工作中遇到的存有較大異議、難以認定的疑難問題,要充分發揮民主和監督,采取集體決定的方式,通過集體討論研究和聯合審查機制進行辦理。建立退休核準部門內部集體研究制度和法制、信訪、基金監督、社保中心、職介(人才)中心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審查機制;紀檢部門對聯合審查進行全程監督。部門內集體研究仍無法決定的,由部門負責人提交聯合審查組研究決定。
(四)實行分級管理和重點監控制度。對于申報單位的退休核準情況進行動態分析與評估,通過對申報特殊工種退休的數量、核準未通過的比例、原因和存在的問題等指標進行評估,對申報單位進行分級管理,對于存在問題較多的單位,實行重點監控,并加大核準工作力度;對于問題特別嚴重的單位,經批準后可責令該單位對申報特殊工種退休工作進行整改,整改期內(不少于3個月)可暫停申報辦理特殊工種退休。對于社會反映突出、群眾舉報較多的單位,市局相關部門可將有關情況通報給各區縣退休核準部門,在全市范圍內予以重點監控。
對于經查證核實確有弄虛作假、謊報瞞報情形的,經批準可通過退休核準系統在全市范圍內將該申報職工予以鎖定,并注明未通過核準的原因。對于被鎖定的人員,其他退休核準部門不辦理其退休手續,須經原退休核準部門核準。
四、規范退休申報手續,嚴格退休核準程序
(一)完善特殊工種退休公示制度。申報辦理特殊工種退休的,必須按照民主、公開的原則,將職工的姓名、出生年月、從事特殊工種的崗位及時間、企業名稱、特殊工種備案以及本人的退休申請等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應不少于10日。
職工所在單位進行申報的,應在本單位內進行公示,涉及到職工曾在其他單位從事特殊工種的,應在從事過特殊工種工作的原單位進行公示;由街道(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和市、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申報的,上述機構須在其辦公場所進行公示,同時應在從事特殊工種的原單位進行公示。原單位由于破產、關閉、撤銷等原因不存在的,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公示;無上級主管部門的,區縣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可以通過《北京勞動就業報》或市人力資源保障網等媒體予以公示。
職工所在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應提交公示過程和內容的影像資料。公示結論須由申報單位及進行公示的單位負責人、工會組織負責人和勞資(人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并簽字蓋章。
(二)實行特殊工種退休核準申報備案制度。用人單位、負責職工檔案管理的各類存檔機構(含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事檔案管理中心、社會保障事務所等,下同)應對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建立特殊工種管理檔案。
1、用人單位應將本單位的特殊工種名稱、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基本情況、從事特殊工種起止時間及崗位變動情況,及時做出完整記錄予以存檔,并將上述內容按第(一)項的要求公示后,每年定期以紙介和電子文檔方式向負責其退休核準的部門申報備案(具體樣式見附件5)。
未按要求申報備案的,退休核準行政部門對其申報的特殊工種退休不予核準。
2、1999年8月《關于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養發[1999]63號)發布后,因用人單位未按文件要求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或檔案記載不全,造成無法認定職工此間從事過特殊工種的,由原單位負責查找原始依據予以證明;仍無法查證的,上述期間不作為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依據。
3、負責職工檔案管理的各類存檔機構應認真審查本機構存放管理的職工檔案,對于職工原始檔案中記載的職工工作經歷情況(含招工或招收錄用、調動、離職、失業等),以及職工曾從事特殊工種的單位名稱、從事的工種名稱、起止時間和崗位變動情況明確予以記錄,經審核人與負責人共同確認簽字并加蓋本機構公章后,以紙介和電子文檔方式報所在區縣退休核準部門備案。未按要求申報備案的,退休核準部門對申報的職工特殊工種退休不予辦理。
4、各區縣退休核準部門對用人單位及各類存檔機構申報備案的情況匯總后報市退休核準部門,市退休核準部門建立專門的特殊工種數據庫,在辦理退休核準時依托退休核準系統予以核查比對,對于與備案情況不符或不在備案范圍內的,不予辦理特殊工種退休。
5、用人單位由于產業結構調整、發生改制等涉及本單位從事特殊工種崗位的人員發生變化或分流情況的,應將有關情況報告退休核準部門。各級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加強對職工上崗從事特殊工種情況的監督核查,并適時對重點單位實行核查。
(三)規范存檔及失業人員退休申報手續。職工所在單位及負責職工檔案管理的各類存檔機構應認真按照原勞動部、國家檔案局《關于頒發〈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勞力字[1992]33號)整理職工檔案,做到分類正確,裝訂整齊;并應對照檔案目錄對檔案材料進行逐頁檢查,嚴禁涂改、抽取、撤換檔案材料,確保職工檔案的真實、完整。對后續補充材料應注明補充時間、來源渠道并須歸入“其他”類別,防止散亂丟失。對申報的檔案未按規定整理裝訂的,退休核準部門不予受理。
為方便存檔人員退休后實行社會化管理,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應在本人戶籍所在地存檔機構辦理個人委托存檔手續,并由存檔機構向本區縣退休核準行政部門申報辦理退休手續,不得跨區縣存檔也不得跨區縣辦理退休核準手續。本通知發布之前已經跨區縣辦理委托存檔手續的,可仍在原存檔機構委托存檔,并由該存檔機構向本區縣退休核準部門申報辦理退休手續。
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不得辦理個人委托存檔,也不得以靈活就業人員或個體工商戶名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由企業依法按照規定的繳費標準和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由企業為其申報辦理退休核準手續。辦理集體存檔的單位,用人單位在出具相關手續后可以向存檔機構提取本單位職工檔案,到退休核準部門申報辦理退休手續。
(四)退休核準工作要以職工原始檔案記載為準,并根據檔案記載、其他佐證材料及相關公示、備案等材料的完整性、連續性、合理性對核準內容做出認定。各區縣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可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試行退休核準提前預審模式。
五、嚴肅工作紀律,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各級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要在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規范完善工作程序和明確工作職責與權限的基礎上,狠抓落實,形成合力,創新監督制約機制,嚴肅工作紀律,加大檢查力度,認真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于疏忽懈怠、責任意識薄弱的工作人員要調離工作崗位;對于違法違紀的人員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于違規辦理退休的其他單位和個人,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曝光、懲處;對于采取弄虛作假、隱瞞真實、偽造變造相關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其他有關工作要求
各級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要積極應對退休核準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和突出矛盾,不斷解放思想,開拓創新,認真總結實際工作中積累的新經驗、新辦法,加強溝通與交流,及時提出工作建議。同時要加強調查研究,進一步完善管理思路并提高管理手段,著力夯實工作基礎,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七、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