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畢業生見習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見習期的管理,切實做好畢業生的見習考核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高等學校畢業生實行見習期的目的,是繼續加強對畢業生的培養教育,進一步提高他們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和從事實際工作的能力,使他們盡快地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同時,使用人部門(單位)全面了解、考察畢業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他們,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二條 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分配工作后,原則上都要安排到基層見習。見習期為一年。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以有關本專業實際工作的,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免去見習期。有些行業的人才,需要更長時間的實際鍛煉,可以在見習期滿后自行安排。
第三條 畢業生在見習期間,不得報考研究生(包括出國留學或進修)。原則上也不得抽調畢業生從事與見習無關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畢業生見習期間,工作單位要按照學用一致的原則,結合今后要從事的工作,有計劃地安排他們到基層單位或生產第一線進行見習,見習崗位的安排,要有利于理論聯系實際,有利于與農工群眾相結合,有利于思想、作風和能力的鍛煉。根據不同專業、不同工作的特點和今后對畢業生的培養使用方向,可以分階段安排不同的見習崗位,每個階段要有具體的計劃和要求。
第五條 畢業生見習期間,要密切聯系群眾,深入實際,虛心學習,了解社會,關心改革,參加與所學專業有關的生產勞動、科學實驗和技術革新等活動,加強基本業務、技術訓練和基層工作鍛煉,熟悉本職工作的“應知應會”,掌握本職工作的規范和職責,全面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業務素質和獨立工作能力。
第六條 見習期間,要加強畢業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結合思想實際和業務實踐,著重進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四有”教育,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定期對他們進行考核,內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組織紀律、群眾關系、勞動和工作態度、業務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等方面。畢業生見習期滿后,本人要寫出總結,在自我鑒定的基礎上,通過民主評議,由基層工作單位做出政治和業務考核鑒定,填寫考核鑒定表。鑒定材料載入個人檔案。
第七條 見習期間和見習期滿轉正后的工資待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畢業生在見習期間,發生疾病不能堅持工作的,按原教育部、國家計委、國家人事局一九八一年十月四日(81)教學字048號通知第28條辦理,病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的,見習期順延。見習期滿,應及時辦理轉正手續,按期為其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聘任相應工作職務,確定工作崗位。對達不到見習要求的,經所在單位討論。報主管部門批準。延長見習期半年至一年,并延長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長期結束時,仍達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長見習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資待遇按畢業生轉正工資低定一級。對表現特別不好的,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可以辭退。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要加強對畢業生見習工作的領導,并責成畢業生調配部門和人事(干部)部門負責抓好畢業生見習期間的組織管理、督促檢查和總結交流經驗等項工作。 凡接受畢業生的單位,應有一位負責干部主管畢業生的見習工作,并選派政治思想素質較好、業務知識洋洋得意較高的專業技術人員或干部,對見習畢業生進行指導和幫助。做到有計劃,有要求,有檢查,定期考核。切實做好畢業生見習期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 國務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國家教委和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屆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起實行。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