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假期一共7天,除去路上花費的時間,陪不了父母幾天。”隨著元宵佳節的結束,春節正式畫上句號,不少職工感嘆,想要“常回家看看”并不容易。
事實上,對于父母在外地的職工,國務院曾出臺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長可達45天。
然而,記者近日調查發現,這個1981年出臺的規定正陷入尷尬境地,在一些企事業單位成了想休而無法休的“雞肋”,這讓職工頗感無奈。如此人性化的假期制度存在了36年,但如今卻更像是“紙上福利”。
職工吐槽“有假不敢休”
記者在貴州省、貴陽市直機關及企事業單位隨機采訪了20名職工,結果顯示,近5年內只有一名職工因為家中有急事休過完整的探親假;有10名職工雖然知道有這項福利,但從沒主動申請;有4名職工嘗試過申請,但被單位駁回;5名職工使用的是年休假回鄉探親。
“一次探親假最少休息20天,工作沒人幫你干,同事會有意見,領導也不好安排。”在貴陽市某市直機關工作的公務員李先生無奈地告訴記者,探親假休過之后的“連鎖反應”較多,如果部室里的每個人都申請探親假,日常工作確實會受影響。
“工資、績效、年終獎都和考勤掛鉤,請15天以上的假,假期績效減半,年終獎減少20%。兩個月工資沒了,實在不劃算。”在貴陽市一家國有銀行上班的王女士說,工作6年來,她一次探親假都沒休過。
采訪中記者發現,很多職工礙于在一段時間內脫崗可能會對工作業績、職業晉升等產生負面影響,“主動”選擇不休或者不休滿探親假。
此外,探親假期間雖然有“標準工資”,但這在目前的職工收入中只占了一小部分,也讓不少職工出于收入的考量打消了休假念頭。
而此前的一項媒體調查顯示,在非公企業,絕大多數職工并不知道探親假的存在。
修改完善比取消更有價值
記者查閱資料獲悉,我國職工探親制度建立于1958年,而1981年出臺的《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對探親待遇作了系統性的規定。
根據該《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探親假的具體時間為: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此前有觀點認為,探親假制度應該取消,理由是如今的用工制度、休假制度與探親假政策制定之時早已不同。探親假制度的制定是在計劃經濟時代,當時職工擇業自主性小,工作由組織安排,很少有人自發到異地工作。這種情況下,如果安排職工離開配偶和父母到異地工作,需要出于人情考慮,給予較長時間的探親假和其他待遇。
在貴州黔鷹律師事務所潘樂婧律師看來,討論探親假制度的修改完善比討論是否取消更有價值。
她認為,隨著城鎮化進程的發展,遠離父母的年輕人越來越多,而城鄉的“空巢老人”也越來越多,即便是按照法律規定的“常回家看看”,也同樣需要探親假這樣的假期予以時間上的保障。在這個過程中,無疑也要考慮用人單位的利益,制定靈活變通的休假制度,比如能否把某位職工十幾天的假期拆分為幾個時間段來休,以減少對用人單位的影響,或者在企業生產淡季安排職工休假等。
她認為,目前的探親假所針對的主體依然是政府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這其中有歷史原因,但是現在看來確實有失公平。“不應把在非公企業工作的勞動者排除在探親假之外。”她說。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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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的探親假咋就成了“紙上福利”?
- 時間: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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