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面試、反復篩選終于找到了合適的候選人,用人部門一句“不要了”,發完的offer難道要說毀就毀?被逼無奈的HR又要出馬了,選擇了便利,就要承受相應的風險,這很公平。
一、關于offer性質的界定
offer,官方說法叫“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向候選人發出的邀請,offer上會注明公司提供的職位和待遇,表明用人部門愿意與其建立勞動關系。
在發offer時,用人單位還沒開始正式用工,候選人也沒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這時候雙方薄弱的關系似乎十分薄弱,可企業一旦想要毀約,那就要小心了。
勞動契約并不是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開始的,而是企業向候選人發出“邀約”的時候,換句話說,offer也是企業的一紙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工之日對單位和勞動者進行調整的,而候選人接受offer這件事是在用工之前,所以雙方并不受《勞動合同法》制約,而是受到《合同法》的規定限制,因此,offer在法律層面上應該屬于普通的民事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二、毀offer的法律風險你想好了嗎?
offer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關鍵在于offer是否被候選人接受,如果候選人明確表示接受offer并認同其中條款,那契約生效;如果候選人拒絕了企業,或雖然接受了offer但要求變更上邊的條件,那么,offer就不具有約束力了。
企業毀offer這件事上,畢竟理虧,違法的同時也違背誠信,但法律也不能強制企業必須負責,offer是民事合同具有不可強制性,只能追回受害者在財產上的損失,如果有證據證明,是由于企業毀offer導致候選人財產遭到損失,那企業應該對候選人的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
三、關于毀offer的注意事項
1、“撤回”和“撤銷”差很遠
發出去的offer就像潑出去的水,如果企業想撤回邀約,必須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想撤銷要約,那么撤銷通知須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所以,企業毀約要趁早,千萬不要拖延。
2、設置回復期限也是個辦法
在實際操作中企業為了規避候選人遲遲不回復,公司也不方便毀約這種情況,通常會在錄用通知上設立回復期限,如果候選人在期限內不回復,則錄用通知自動失效。
3、offer與勞動合同的沖突
另外,如果offer與勞動合同待遇出現不一致的情況,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建議HR在實際操作中明確表示,在勞動合同簽訂后offer自動失效?;騩ffer和錄用條件不一致的話,以勞動合同為準,雖無必要,但還有永絕后患的好。
毀offer不但會給企業帶來風險,也會傷害雇主品牌,給知情人不誠信的印象,其實在日常工作中如果HR夠專業、夠重視,毀offer這種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希望大家謹慎對待。
(來源:中國人力資源網)
發了offer用人部門又反悔,HR該怎么辦?
- 時間: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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