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通〔2017〕25號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對組織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更好地發揮干部人事檔案在服務從嚴管理干部和精準科學選人用人中的重要作用,經研究決定,在繼續執行《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定》(中組發〔2009〕12號)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現就材料收集范圍和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1.考核鑒定材料:專項考核形成的重要材料,實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的領導人員的任期考核評價意見,干部人才參加援派、掛職、扶貧和博士服務團等工作中形成的考核、鑒定材料,黨委(黨組)對下一級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情況的綜合評價意見等。(歸入檔案第三類)
2.審計材料: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材料等。(歸入檔案第五類)
3.反映科研學術水平的材料:中央組織部代中央聯系專家入選證明材料、國家“千人計劃” “萬人計劃”專家入選證明材料、“西部之光”訪問學者審批登記材料,省部級高層次人才登記材料等。(歸入檔案第四類)
4.培訓材料:組織人事部門記錄的干部參加脫產培訓情況和培訓期間主要表現材料、考核結果等。(歸入檔案第四類,其中以主要表現內容為主的,可歸入檔案第三類)
5.廉潔情況材料:紀檢監察機關出具的關于干部經查確有問題不宜使用、不適合擔任現職等情況的意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結論性評價等材料。(歸入檔案第五類)
6.處理處分材料:對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隱瞞不報行為的處理意見材料;經調查屬實的涉及干部個人問題信訪舉報的處理結果材料;經查核確實存在問題的函詢通知書、本人回復及處理材料;談話誡勉記錄材料、誡勉書;領導干部被問責的決定和檢討檢查材料;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干部選拔任用、工程建設、執紀執法、司法活動等重大事項的記錄材料;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對干部形成的紀律處分、立案審查等有關結論性材料;公務員考試錄用、公開遴選、公開選調中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處分材料等。(歸入檔案第八類)
7.申訴材料:干部申訴復核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書、再申訴處理決定書等。(歸入檔案第五類,其中涉紀涉法的,與處理處分材料一并歸入檔案第八類)
8.個人誠信材料:有關行業監管部門對干部有失誠信、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等行為形成的誠信記錄材料,人民法院認定的被執行人失信信息、刪除失信信息及刪除原因等材料。(歸入檔案第八類)
9.職務職級材料: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等職務套改審批材料、公務員實行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中晉升職級的相關材料等。(歸入檔案第九類)
10.聘用材料:在企事業單位簽訂、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有關內容的復印件,頒發的聘任通知、聘任書等。(歸入檔案第九類)
11.檔案審核材料:干部人事檔案專項審核和任前審核等工作中形成的相關材料。(歸入檔案第五類)
12.因私出國(境)材料:干部個人的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等證件有關內容的復印件。(歸入檔案第十類)
13.其他可供組織參考有保存價值的材料。
干部人事檔案部門要按照《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定》要求,做好相關檔案材料的收集歸檔工作。上述材料中涉及工作秘密或干部個人隱私的,要做好材料信息的保密工作。
在新形勢下完善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抓好落實,根據各自實際加強檔案工作人員配備,加大經費和硬件設施投入,確保收集歸檔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各地區各部門要對照通知規定的材料收集范圍完善干部人事檔案材料,重點做好黨的十八大以來形成的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工作。中央組織部將適時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