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就發〔2019〕93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醫療保障局:
按照《關于降低本市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京人社養發〔2019〕67號,以下簡稱“67號文件”)要求,本市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自2019年7月起,調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為進一步做好政策銜接,現就調整本市鼓勵用人單位招用的社會保險補貼和鼓勵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基數及比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關于印發<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2〕308號)、《關于用人單位招用本市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等人員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6〕264號)規定的用人單位,在按照67號文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最高補貼基數調整為本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和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值的60%,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比例由19%降至16%,失業保險補貼比例繼續為0.8%。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最高補貼基數按照本市核定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確定,補貼比例不變。
二、符合《關于印發〈北京市鼓勵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辦法〉的通知》(京勞社服發〔2006〕45號)、《關于印發〈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6〕160號)、《關于失業人員再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7〕90號)等文件規定的人員,在按照 67號文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補貼基數調整為相應險種最低繳費基數,基本醫療保險的補貼基數調整為靈活就業人員繳納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上述各險種補貼比例不變。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19年6月11日
(來源:北京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