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第1期)
1月4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全文公布。這是繼2004年條例修訂以來,黨中央再一次對該條例作出修訂。
修訂后的條例共5章52條。在以黨章為根本遵循、繼承和堅持2004年條例仍然適用的規定基礎上,修訂后的條例以完善為著力點,對黨員權利具體有哪些、怎樣行使權利、如何保障黨員權利的行使等進行了規定。
此次條例修訂后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將第二章的章名從“黨員權利”修改為“黨員權利的行使”。多出的三個字,強調的是黨員要本著對黨高度負責的政治責任感,積極主動行使權利。
舉例來說,該章規定黨員有黨內監督權,黨員要敢于開展監督,通過進行批評、揭發、檢舉以及提出處理、處分要求,切實發揮民主監督作用。
作為制定條例的根本遵循,黨章原則規定了黨員享有的8個方面權利。修訂后的條例在第二章中對黨員享有的各項權利作出具體規定,用13個條文將黨章規定的8個方面黨員權利進一步明確細化,即:黨內知情權、接受黨的教育培訓權、黨內參加討論權、黨內建議和倡議權、黨內監督權、黨內提出罷免撤換要求權、黨內表決權、黨內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內申辯權、黨內提出不同意見權、黨內請求權、黨內申訴權、黨內控告權。
同時,修訂后的條例還對權利表述方式作了創新,具體到每項權利,都采用“權利名稱+權利內容”的方式進行表述,既直觀反映權利的實質,又準確表達權利的內容。
修訂后的條例將“堅持義務和權利相統一”作為黨員權利保障應當遵循的重要原則,強調義務在先,要求廣大黨員切實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正確行使各項權利。
一方面,修訂后的條例立足黨員權利保障專門法規的定位,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明確黨員享有廣泛而充分的權利,并切實完善保障措施。
——有關13項權利的條文每一條都首先強調黨員“有權”行使的權利內容;
——20項保障措施每一項都圍繞如何保障權利的正常行使進行具體設計。
另一方面,在明確權利、保障權利的同時,強調正確行使權利的相關要求,指出黨員行使權利必須以履行義務、擔當責任、遵守紀律為前提。
——第四條規定,黨員應當增強黨的觀念和主體意識,將行使黨章規定的權利作為對黨應盡的責任,向黨組織講真話、講實話、講心里話,敢于擔當、敢于負責,遵守紀律規矩,正確行使權利;
——第十一條規定,黨員進行批評、揭發、檢舉以及提出處理、處分要求,應當通過組織渠道,不得隨意擴散傳播、網絡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實,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
——第四章中集中規定黨員不正確行使權利應當追究責任的五種情形,進一步嚴明了權利行使的紀律要求。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在黨員義務和權利的關系上,明確提出義務在先,義務和權利相統一,強調要正確認識和處理義務與權利、責任與擔當、行使權利與遵守紀律的辯證統一,是黨的建設重要理論創新。修訂后的條例對這一創新理論成果進行了貫徹和運用。
“保障”是修訂后條例的重要內容。沒有切實有效的保障措施,就難以保證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
修訂后的條例遵循“堅持充分全面保障黨員權利”的原則,設立“保障措施”專章,系統規定了實行黨務公開、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嚴格落實黨內民主監督制度等20項保障措施,努力實現黨員權利保障與黨的建設各項工作有機融合,構建系統全面的保障措施體系。
對2004年條例中已有的保障措施,修訂后的條例進行了改進和完善,并根據實踐發展和工作需要,總結有關經驗做法和創新性制度,新增了系列保障措施,如健全黨代表、領導干部聯系黨員制度,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等。
在設計保障措施時,修訂后的條例注重提高保障措施的針對性、協調性和可操作性,如規定巡視巡察檢查督查中聽取黨員意見,對應保障黨員建議和倡議權、監督權、提出不同意見權等多項權利。此外,支持黨員提出意見建議、嚴格落實黨內民主監督制度等多項措施都體現了對黨員監督權的保障。
修訂后的條例注意把握與其他法規制度的有機銜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介紹,立足黨員權利保障基礎性法規的定位,修訂后的條例對其他法規制度已有專門規定的不作重復規定。同時堅持系統觀念,將黨章、《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其他條例以及相關具體法規制度的規定銜接貫穿起來,發揮黨內法規體系的整體作用。

拓展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全文
微 視 頻:三分鐘帶你了解《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