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體戶口人員確系個人需要,可借出戶口卡。借出時須填寫借條,繳納押金500元(須支付現金),借出時間最長不超過3個月,押金在戶口卡按期歸還時退還。
2、單位委托中心管理集體戶口的人員,借出戶口卡的,應提供單位介紹信;個人存檔人員,應提供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委托其他人代辦的,應提供本人手寫簽字的委托書及雙方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材料不齊全的無法辦理借出手續。
3、戶口卡應按期歸還,確需延期的應在到期前一周內辦理續借手續。
4、借出期間,須妥善保管使用戶口卡,逾期不還或戶口卡污損、丟失,押金不退,中心有權終止服務,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本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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