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1933年7月,中革軍委直屬隊發給朱德的“黨費繳納登記表”。
1922年7月16日至23日,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在上海召開。這次大會通過了《關于共產黨的組織章程決議案》,并在此基礎上通過了黨成立后的第一個黨章——《中國共產黨章程》。黨章對黨員條件、黨的各級組織的建設和黨的紀律作了具體規定,并列有“經費”專章,這是中共關于黨費制度的最早規定。
二大黨章明確規定了黨員繳納黨費的標準、收支權限和紀律要求,規定:“本黨一切經費收支,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支配之。”作為一項紀律,二大黨章嚴格規定,黨員“欠繳黨費三個月”必須開除之。這標志著黨費制度的初步形成。之后,中共三大、四大通過的黨章都有“黨員欠繳黨費三個月必須開除之”的規定,但在經費的規定上略有不同。
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通過《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其中對黨費數額規定較過往并無區別,但在經費的管理上發生變化。第八十一條規定:軍隊中黨員的黨費。由所在地軍部征收,轉交黨部會計科。第八十二條規定:本黨一切經費收支,均由中央委員會支配之。但黨章第一條規定:本黨黨員無國籍性別之分,凡承認本黨黨綱及章程,服從黨的決議,參加在黨的一定組織中工作并繳納黨費者,均得為本黨黨員。自此,繳納黨費成為黨員的基本義務。
中共六大和七大通過的黨章,對黨費只有原則性的規定。1949年1月,北平和平解放。三大戰役的勝利,奠定了人民解放戰爭在全國勝利的基礎,中共初步具備了統一黨費收繳標準的條件。同年六月,中央組織部出臺《關于繳納黨費辦法的暫行規定》,初步統一了黨費收繳標準,明確了黨費的使用范圍,重申了黨費報告制度,改變了使用權主要集中在中央的做法,規定“黨員所繳黨費,暫作為黨員教育之補助經費,由縣委或相當于縣委以上黨委處理之”,并對農村黨員作出更符合實際的具體規定。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共處在復雜多變的革命戰爭環境中,黨費制度的沿革主要集中在繳納標準上,雖然還處在初創和探索時期,但這一制度不斷增強了廣大黨員為黨盡義務的意識。
新中國成立初期,在黨費的規定上,強調“按規定繳納”,“不要動員多交”。針對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相關規定也在不斷調整。如1952年,為改變將黨費收支權限下放地方造成的黨費使用不當甚至貪污等現象,中央決定將黨費集中中央,由中央統一使用、撥付,重新明確了黨費收繳標準和黨費使用辦法,提出黨員“應按時向其所屬支部自動繳納黨費”,“如有自愿多交者不限”,要求“每個支部應按時檢查黨費的征收”。
之后,針對“部分地方黨組織活動費用無法解決”的問題,中央批轉了中央組織部《關于黨費收支情況和今后黨費使用意見的報告》,規定:從1956年7月1日起,各地征收的黨費停止上繳中央。把黨費交由各省(市)委、自治區黨委、西藏工委、中直機關黨委、中央國家機關黨委和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自行分配使用,并按規定做好報告和備案工作。《報告》強調,最近發現有的地方的黨組織動員黨員盡量多交黨費,以致影響了某些黨員的生活,這種現象應該加以糾正。各地黨組織應該教育黨員按規定繳納黨費,不要動員多交。
在此基礎上,1956年11月,中共中央公布《關于共產黨員繳納黨費的規定》,重新明確了黨費繳納標準,進一步完善了黨費報告制度。這一規定成為黨費制度規范發展的重要標志。根據形勢發展和環境變化,逐步形成全國統一的、尊重黨員主體地位的黨費繳納標準,規定了黨費收繳辦法,明確了黨費使用范圍,完善了監督制度和報告制度,形成了黨費制度的基本框架,對黨費制度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中共十六大以后,黨中央緊緊圍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這條主線,提出和實施了一系列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2008年2月,為適應形勢發展需要,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共3章33條,從收繳、使用、管理三個方面,對黨費制度作出全面、明確、細致的規定。該《規定》系統完整、科學嚴謹,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和實踐性。同時,中組部辦公廳下發《關于黨費賬戶繼續單獨設立的通知》、《關于依法保障黨費賬戶安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使得黨費管理制度更加全面完整、科學嚴謹、系統規范、條理清晰,可操作性和實踐性很強,方便基層黨組織對黨費制度的落實。
在中國共產黨的發展歷史中,黨費飽含共產黨人的政治忠誠、精神信仰以及樸素情懷。老一輩共產黨員把交黨費當成畢生的自覺之舉,把報恩之心化作報恩之行,把對黨的忠誠鐫刻在靈魂深處,猶如一團火、一盞燈,照亮前路。
周恩來在生前囑托鄧穎超,將積蓄作為“特殊黨費”交給黨組織。鄧穎超去世時,再次囑托身邊人,要將她的所有積蓄11146.95元,其中包括購買的550元國庫券,全部用來交黨費。1943年入黨并參加革命的周智夫,用一生的奉獻踐行了對黨的無限忠誠,在彌留之際,周智夫立下遺囑,“對黨知恩報恩,涌泉相報,向黨交黨費12萬元”。中國航空發動機之父吳大觀臨終前將10萬元積蓄作為黨費上交,“代表了一個黨員的一點心意,也可以說是自己的信仰”。老紅軍李中權拿出積攢的20萬元委托空軍黨委代他交黨費,“我就像一棵小草,永遠難報黨的恩情”。
按期交納黨費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從經濟上幫助黨的事業的表現,也是黨員是否具有組織觀念的標志。在新黨章中,“全面從嚴治黨”作為一個重點被寫入,這無疑是一種高瞻遠矚的思想,彰顯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性。因此,正確對待并及時足額交納黨費應當成為檢驗黨員黨性觀念、組織紀律和責任意識的一把標尺,是黨員必須嚴格遵守的紀律。每位黨員都應從交納黨費這樣的小事做起,系好政治生活的“第一粒扣子”。

制度學習: 《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