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qū)、縣人事局,市政府各委、辦、局、直屬機構、總公司、人民團體、高等院校人事(干部)處,各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
為規(guī)范我市人事代理工作,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人事代理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北京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現(xiàn)將《北京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年十月九日
《北京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人事代理行為,維護建立人事代理關系的各方合法權益,保證人事代理的正常開展,根據《北京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事代理,是指經政府人事部門許可,取得人事代理資格的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在核定的業(yè)務范圍內受用人單位和個人委托,依據代理合同,代理有關人事業(yè)務。
第三條 市人事局人才市場管理部門是本市人事代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區(qū)、縣人事局依照《條例》規(guī)定,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開展人事代理業(yè)務必須是在本市取得《北京市人才市場中介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并設有相應的人事代理部門。開展人事代理業(yè)務須經本市人才市場管理部門審核許可,并嚴格按許可的業(yè)務范圍開展人事代理。
第五條 開展人事代理業(yè)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
(二)有開展人事代理的專職工作人員、工作規(guī)則和相應的辦公場所等。
第六條 開展人事代理業(yè)務需提交以下材料供審核:
(一)申請報告
1、開展人事代理業(yè)務的目的;
2、開展人事代理業(yè)務的范圍;
3、開展人事代理業(yè)務的條件。
(二)有關證明材料
1、從業(yè)人員的學歷、資格證明;
2、《許可證》;
3、區(qū)、縣人事局審核意見;
4、與人事代理項目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七條 申請開展人事代理業(yè)務應按《條例》第七條的規(guī)定,報市人才市場管理部門審核,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人才市場管理部門辦理《許可證》的增項事宜。區(qū)、縣所屬單位以及民營單位設立的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申請人事代理增項的,應由所在區(qū)、縣人事局初審后報市人才市場管理部門核準。
第八條 經許可的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可分別開展以下人事代理項目:
(一)代理人事政策咨詢與人事規(guī)劃;
(二)代理人才招聘、人才素質測評和組織人才培訓;
(三)代辦人才招聘啟事的審批事宜;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代理人事檔案管理;
(五)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代理用人單位辦理接收高校應屆畢業(yè)生有關人事手續(xù);
(六)經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批準,代辦社會保險;
(七)經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批準,代辦住房公積金;
(八)代辦聘用合同鑒證;
(九)代理當事人參加人才流動爭議仲裁事宜;
(十)其他人事管理事項。
第九條 委托代理對象包括委托代理單位和委托代理個人。人事代理機構和委托代理對象不具有行政隸屬關系。
第十條 人事代理可實行單位委托,也可實行個人委托。委托單位和委托個人應明確代理項目,可全權委托代理,也可單項或多項委托代理。人事代理應明確代理期限。
第十一條 開展人事代理的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應在其服務場所公示代理項目、服務程序、收費項目等,并可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費。
第十二條 開展人事代理的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應與委托代理對象簽定人事代理合同書,確定代理雙方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在合同期限內,若需變更或終(中)止合同,必須依照法律程序辦理;若違反合同,可向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裁決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人事代理合同書由代理雙方依照法律程序按代理雙方協(xié)商確定的內容訂立。人事代理合同簽定后具有法律效力,代理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第十三條 單位辦理委托人事代理,須向代理機構提交委托書、委托代理項目,提供單位有效證件(企業(yè)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必要時,依據人事代理合同項目需要,還應提供委托代理人員名冊、履歷表、聘用合同、身份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個人委托辦理人事代理,須向人事代理機構提交人事代理申請書;必要時,依據人事代理合同項目需要,還應提供辭職、辭退、解聘、應聘、自費出國留學、身份證以及與代理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開展或擴大人事代理業(yè)務。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開展人事代理業(yè)務的,市、區(qū)、縣人才市場管理部門依照《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才市場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